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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腐败新阶段的趋势和特点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09-04-05
中国反腐败新阶段的趋势和特点
 2008年10月8日  作者:李一帆
    摘要:党的十六大以来,新的反腐败举措频频推出,围剿腐败的高压态势已初步形成,中国的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体而言,中国反腐败新阶段的特点主要有:反腐败的战略方针和思路进一步清晰,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措施更加有力,对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教育抓得更紧、要求更严、制约更有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强化,着眼于解决体制机制方面深层次问题的各项改革深入推进。

    关键词:中国反腐败新阶段趋势标志

    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摆到非常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进一步理清和完善了反腐败的战略思路,新的反腐败重要举措频频推出,一批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被严厉惩处。民主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大,依法治腐的步伐明显加快,旨在预防腐败的各项改革深入推进。种种迹象表明,一种围剿腐败的高压态势已初步形成,中国的反腐败斗争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一、反腐败的战略方针和思路进一步清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始终把反腐败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紧抓不放,努力探索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有效防治腐败的新路子。1993年8月,针对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及时作出了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并确立了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格局,着力遏制正在发生的消极腐败问题。党的十五大以后,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的重要调整和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并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形势下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党的反腐倡廉方针的坚持、完善和发展,标志着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为认真贯彻落实反腐倡廉战略方针,2005年1月,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该《纲要》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全面总结了党的反腐倡廉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纲要》要求充分发挥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党员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要稳步推进制度创新,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要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有效防范腐败的机制;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全面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这是对反腐倡廉十六字方针的具体化,是对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蓝图的科学设计和总体规划。《纲要》所规划的防治腐败体系,既是一个着眼全局的体系,又是一个遵循规律的体系,还是一个注重预防的体系,更是一个依靠民主、法制和德治多管齐下防治腐败的体系。《纲要》颁布实施一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都高度重视对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三次下发文件(厅字[2005]2号、4号、14号),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纲要》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工作部署,尤其是14号文件,对2007年底前中直机关各单位应承担和完成的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分解和明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都颁布了贯彻落实《纲要》的具体实施意见,分2007年、2010年、2020年三个阶段,惩防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和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作出了具体安排,并且明确了省(直辖市、自治区)各部门(单位)的具体职责和义务。从总体上看,2005年启动惩防体系建设的工作进展是顺利的,成效是显著的。随着《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惩治腐败的力度必将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效果必将更好。

    二、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之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直有增无减,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严肃查处了一批省部级干部,其中有省委书记、省长、省委组织部长、省委宣传部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高官。各级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严肃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真正做到了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无论职务高低,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在党纪、国法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执行。从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所提出的要求和工作部署来看,严厉惩治腐败的态势将进一步坚持和加强。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重大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案件,金融、土地管理、物资采购等领域中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案件,党政干部、司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等,将受到严肃查处。

    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措施更加有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民众。能否做到这一点,是事关落实党的宗旨和“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原则问题,是事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事。2005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对土地征收、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对教育乱收费、医疗乱收费以及在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行为进行了认真整治;对公路、水路“三乱”行为进行了进一步清理整顿。严肃查处了一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件。2006年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力度。立足于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纠正工作的长效机制。通过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学校乱收费和挤占、挪用、截留教育经费问题等方面的工作,努力解决群众子女上学难问题;通过认真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药品审评审批,强化医药价格监管,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严肃查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等方面的工作,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同时,要认真解决在征收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强对农村各项改革尤其是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巩固改革成果,及时纠正“三乱”问题,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要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冒农资的坑农害农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解决企业违法排污等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加强农村和城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严厉惩治和预防极少数基层干部吃拿卡要、与民争利的行为。

    四、对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教育抓得更紧、要求更严、制约更有力

    所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廉洁从政、拒腐防变。中国共产党有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着力通过内因起作用解决和预防问题的优良传统和丰富经验,十六大以来,更是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推出新的措施。在教育方面,规定新任领导干部必须接受廉政谈话和廉政培训,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在年度述职的同时要述廉。在廉洁从政要求方面,提出了一系列“不准”。在监督和制约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在2004年11月22日召开的全国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吴官正同志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第一,不许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对违反规定收钱送钱的,一律先免职,再按规定处理。第二,不准“跑官要官”。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教育,记录在案,至少在一段时间内不予提拔重用。第三,不许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规定的,要辞去现任职务或由组织责令辞职,并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第四,不许参与赌博。今后,凡是参与赌博的,一律予以免职,再按照规定处理;到国(境)外赌博的,一律从严惩处。第五,不许借婚丧嫁娶之机收钱敛财,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同时,还要求切实纠正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小汽车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在中央纪委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的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了上述要求。中央纪委法规室正在根据这些要求制定相关纪律规定。可见,党中央及中央纪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随着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颁布实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状况必将得到全面改善。

    五、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

    依法治腐,是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逐步形成的共识和思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惩治腐败,主要的办法是搞群众运动,如,“三反”、“五反”、“四清”等。这种办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确实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搞运动的办法有着明显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它有利于摧毁一种旧制度、旧势力、旧习惯,却无法建立一种新秩序。因为群众运动本身就很难规范,容易导致大量的冤假错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确立了不用政治运动的办法解决干部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则。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2003年11月召开的全国纪检监察法规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的规划;2003年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2005年又相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等。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迈出这么大的实质性步伐,这是建党、新中国成立以来前所未有的。这些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填补了重要的空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拓了广阔的空间。与此同时,还有一系列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正在抓紧制定之中,将陆续颁布实施。就党内法规而言,与《党内监督条例》配套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如加强舆论监督的规定或办法、党内询问和质询的规定或办法、党内罢免或撤换的规定或办法等正在认真制定之中,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的制定工作,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申诉、控告条例等的修订工作也将启动。就国家法律而言,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反腐倡廉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将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就行政法规而言,与公务员法配套的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制定工作将加快进行。这充分表明,中央在依法治腐方面,不仅有清晰思路和明确规划,而且有实实在在的行动。依照这样的力度和速度抓落实,我们坚信,《纲要》所提出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要求和中央纪委作出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工作规划》,一定能够如期实现。

    六、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进一步强化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既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又是及时发现和调查处理已经发生的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不力,是导致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防治腐败,必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抓住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立健全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立足于从严治党的重要党内法规,是党章要求的集中体现,其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和纠正包括腐败问题在内的各种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党内错误和问题,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巨大的深远影响和现实作用。各级党委(党组)及各部门、各级纪委,必须高度重视这一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五项职责,即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各级纪委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同时,还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既要高度重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又要高度重视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既要高度重视党内监督,又要高度重视党外监督,要把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人民政协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完整而有效的监督制约体系。要通过强化监督,切实维护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确保科学发展观指导作用的充分发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推进。

    七、着眼于解决体制机制方面深层次问题的各项改革深入推进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腐败问题,这既是对我国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根本性总结,也是当前和未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思路和办法。各类腐败问题之所以能够滋生蔓延,从客观上看,主要是因为公共权力运行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中存在着以权谋私的空间和漏洞,使有以权谋私之心的掌权者有以权谋私的可乘之机。而解决体制机制制度问题的必由之路就是改革创新。因此,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精神,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力争在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取得突破。第一,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力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二,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公开审判和检务公开制度,健全违法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管理和监控系统,开展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解决职能错位、行为失范问题。第四,深入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五,深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逐步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六,深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强化金融机构内控机制,预防利用金融机构洗钱和资金外逃问题,健全社会金融信用体系。第七,深入推进市场配置资源的竞争体制与机制的改革和创新,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完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加快产权市场建设,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各级纪检检察机关,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推动有关部门认真抓好上述领域和环节的改革创新工作。

    总之,我国反腐败新阶段的一个最明显的标志就是,一个有利于反腐倡廉的大环境正在逐步形成。2005年初,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主要用意之一,就是要形成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反腐败的局面。能否形成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这么一种有利于反腐倡廉的大环境,是关系反腐败效果的一件大事,如果没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觉悟和积极参与配合,仅靠纪委、检察和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单打独唱,要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腐败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反腐倡廉工作的当务之急之一,是要在营造全党全社会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反腐败的大环境方面狠下功夫。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而言,要以认真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要手段,促使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促使各级党政一把手名副其实地担当起反腐倡廉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在党委和政府内部真正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司其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使之制度化、常态化。就全社会而言,要以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主要手段,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大力营造弘扬正气、抵制邪恶的良好社会氛围,促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觉悟起来,以实际行动与各种腐败、腐化行为作斗争,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要逐步建立起一种反映人民群众呼声和愿望,支持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的机制,当前的重中之重是要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控告的受理工作。

    (选自《廉洁政治论》.中国大地出版社)

    (中共湖南省纪委研究室,湖南长沙410011)